上海天路弹性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天路弹性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升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执恢634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沪0113执恢6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天路弹性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天路弹性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外钱公路1308号。 被执行人:***升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磨子潭路光彩大市场2期D2-11号。 被执行人:王电生,男,1982年9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大塘组002号。 原告上海天路弹性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升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王电生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沪0113执异6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天路弹性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义务人***升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王电生支付款项人民币65万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升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王电生名下在本市无房产、车辆、证券、社保、公积金等财产信息。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后,冻结王电生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并扣划其存款12,047.95元,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依法将***升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王电生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黎 洪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