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执8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天路弹性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外钱公路1308号。
被执行人:福建众志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1层222区间(自贸试验区内)。
原告上海天路弹性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众志行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作出的(2022)沪0113民初99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天路弹性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福建众志行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18,345.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另,被执行人尚某支付案件受理遇2,749元、财产保全费1,919元。
本院2023年1月13日受理后,于2023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福建众志行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福建众志行集团有限公司司注册地福建省福州市,其在本院尚有其他应付款案未了。通过房产、车辆、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后,也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福建众志行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现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