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执85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天路弹性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外钱公路13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众志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1层222区间(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沪0113民初99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0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天路弹性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218,345.40元、截至2021年12月19日利息损失61,472.92元、自2021年12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749元、财产保全费1,919元、执行费3,203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众志行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7,689.32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