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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山东临朐轨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167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临朐轨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五井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临朐轨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的(2009)临民重字第19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