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309执保3919号
申请人深圳市龙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浪口工业园80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GHLJ0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东莞市天蓝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莆心湖社区塘龙中路浦龙邨70号彩桥大厦B栋1-4楼、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84499880R。
法定代表人***。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9民初251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东莞市天蓝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31961.31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