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1973执15721号
东莞市天蓝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天昊塑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天蓝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973民初14847号民事判决书及(2021)粤19民终2787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本院以(2021)粤1973执15721号案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相应款项,并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据此,(2021)粤1973执15721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