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天蓝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格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天蓝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19执269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章阁社区澳伟路5号2栋1013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687568996J。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天蓝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塘厦镇莆心湖社区塘龙中路浦龙邨70号彩桥大厦B栋1-4楼、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84499880R。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格**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9354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东莞市天蓝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东莞市天蓝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东莞市塘厦镇,属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辖区。为提高执行效率,本案指定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9354号裁决书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并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将本裁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