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天蓝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天蓝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中北润良新能源汽车(徐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1973执14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天蓝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莆心湖社区塘龙中路浦龙邨70号彩桥大厦B栋1-4楼、9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7月8日出生,住所为江西省高安市,系申请执行人的员工。 被执行人:中北润良新能源汽车(徐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徐州泉山开发区腾飞路6-63号。 法定代表人:**。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本院(2020)粤1973民初18837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2年1月19日。 三、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015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83700元。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委托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经核实,原址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调查结果,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中北润良新能源汽车(徐州)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苏C9××××号、苏C8××××号、苏CD0××××号、苏CD0××××号车辆,查封期限至2024年2月15日止。上述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须于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