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603民初3907号
原告:滨州市新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杨柳雪镇南陈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京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沾化经济开发区恒业五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滨州京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冯家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冯家镇文化路路南西300米。
负责人:***,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芳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滨州市新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京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滨州京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冯家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5日立案。2025年12月4日,原告滨州市新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新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市新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滨州市新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