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603民初1531号
原告:王**,男,199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富源街道办事处车王村23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京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沾化经济开发区恒业五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滨州京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富源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富源街道办事处张王村东首。
负责人:***,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芳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与被告滨州京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滨州京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富源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原告王**于2025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