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东高科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金东高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4民初4609号 原告:北京金东高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1880(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1829218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凤凰北路65号之十五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剧场-自编一层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304721157H,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304721157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金东高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东公司)与被告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书面承揽合同形式:有; 二、承揽工作内容:广州融创文旅城一期秀场新增舞台机械系统供应及安装工程; 三、承揽费用总价:5887638.91元; 四、承揽工作完成情况:2020年7月15日,金东公司已按约定完成涉案项目工程并经万达公司验收通过; 五、已付承揽费用数额:4036745.61元; 六、未付承揽费用数额:1850893.3元(包含质保金294381.95元); 七、金东公司的诉讼请求:1.万达公司向金东公司支付工程款1850893.3元及利息(以1556511.35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3日开始计算至2022年8月15日止;以1850893.3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万达公司承担。 八、万达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第一,金东公司主张的案涉工程款利息的计算问题。涉案合同约定本工程整体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且工程结算完成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根据《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及其附件,案涉工程结算确认时间为2021年12月3日,则万达公司应自2021年12月3日起30天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即5593257元。另根据《工程(供销)结算单》,案涉工程总结算款为5887638.91元,万达公司已付结算款4036745.6元,未付结算款为1850893.3元。故未付结算款1850893.3元利息应自2022年1月3日起计算。第二,关于案涉工程质保金逾期利息的计算问题。涉案合同约定工程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质保期起算后满1年,乙方妥善履行质保义务且经甲方书面确认无任何遗留问题后30天内,甲方无息支付乙方质保金总额的60%(如有);质保期起算后满2年,乙方妥善履行质保义务且经甲方书面确认无任何遗留问题后30天内,甲方支付剩余质保金。合同附件4《质量保修书》第三条约定,合同项下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2年,自该工程竣工、经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如有)验收合格且甲方签发最终验收合格证书、该工程正式移交甲方之日(以较晚发生的日期为准)起算。根据《冰屏升降装置分部(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电动葫芦子分部(系统、子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及《舞台机械电气控制系统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20年7月15日。又根据《检测报告》,万达公司委托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签发验收合格证书的时间为2020年9月9日,该时间晚于竣工验收时间。按照前述合同条款约定,案涉工程质保期应自2020年9月9日起计算至2022年9月8日。故质保金294381.95元的利息起算时间应为2022年10月9日。第三,金东公司主张万达公司支付诉讼费无合同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金东公司与万达公司签订《广东融创文旅城一期秀场新增舞台机械系统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金东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涉案项目工程并交付万达公司使用,且涉案项目已经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结算,万达公司应当支付对价工程款。万达公司尚欠金东公司工程款1850893.3元未付的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工程(供销)结算单》等证据为证,万达公司对该欠款金额亦无异议,故金东公司诉请万达公司支付工程款1850893.3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双方在涉案合同中约定,本工程整体竣工、经万达公司验收合格,且本工程结算完成后30天内,万达公司向金东公司支付至本工程结算总价的95%。涉案工程于2021年12月3日完成结算,按照上述约定,万达公司应于2022年1月2日前向金东公司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即5593257元,万达公司未按时足额向金东公司支付该款项,故金东公司主张以未付结算款1556511.35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3日开始计算利息,合理有据。此外,涉案合同约定,本工程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质保期起算后满1年,金东公司妥善履行质保义务且经万达公司书面确认无任何遗留问题后30天内,万达公司无息支付金东公司质保金总额的60%(如有);质保期起算后满2年,金东公司妥善履行质保义务且经万达公司书面确认无任何遗留问题后30天内,万达公司支付剩余质保金。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2年,自本工程竣工、经万达公司及万达公司委托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如有)验收合格且万达公司签发最终验收合格证书、该工程正式移交甲方之日起算。涉案工程于2020年7月15日完成竣工验收,于2020年9月9日取得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根据上述约定,案涉工程质保金的逾期利息应自2022年10月9日起算。关于利息计算标准,金东公司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万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金东高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850893.3元; 二、被告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金东高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1556511.35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3日起计算至2022年10月8日止;以1850893.3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9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金东高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88元,由被告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