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保423号
申请保全人:北京五色国际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保全人:聊城香江光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建设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北京五色国际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聊城香江光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作出(2023)鲁1502民初35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聊城香江光彩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1766.9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经移送,本院于2023年4月18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聊城香江光彩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1766.9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路印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