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2民初26002号
原告五色领先国际照明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告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8号6、5号楼2-15层1501-15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被告原名:山东省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3日签订了《大楼轮廓照明及标识字制作供货及安装施工合同》,发包方:山东省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五色领先国际照明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工程名称:新华联工业园南区1号楼总部大楼轮廓照明及标识字制作安装工程,工程地点:北京市台湖镇新华联工业园。外装饰总包单位:山东省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范围及内容:新华联1号楼总部大楼轮廓照明、企业LOGO及中英文标识字制作、安装,包括原材料采购、制作加工、安装、通电试运行、售后服务。合同总价507 467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安装、施工义务,被告共支付合同款482 092元,剩余25 375元质保金未支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 375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受理原告五色领先国际照明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为“甲方驻所地人民法院”故此本案的管辖权属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双方签订合同名称虽为施工合同,但合同内容主要为原告向被告提供照明设备和货物安装,应为一般制定合同。故此,该案不宜适用专属管辖,双方约定管辖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宇
二○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