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02民初4879号
原告:北京五色国际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33455977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163132809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五色国际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色国际公司)与被告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隆装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五色国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永隆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五色国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永隆装饰公司支付合同款25375元;2、判令被告永隆装饰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我公司与被告永隆装饰公司于2014年11月13日签订了《大楼轮廓照明及标识字制作供货及安装施工合同》,发包方(甲方):山东省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五色领先国际照明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工程名称:新华联工业园南区1#楼总部大楼轮廓照明及标识字制作安装工程,工程地点:北京市台湖镇新华联工业园,建设单位: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土建总包单位: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外装饰(幕墙)总包单位:山东省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范围及内容:新华联1#楼总部大楼轮廓照明、企业LOGO及中英文标识字制作、安装,包括原材料采购、制作加工、安装、通电试运行、售后服务。合同总价为人民币:**万柒仟肆佰陆拾柒元整(¥507467.00元)。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依照合同全面履行了安装、施工义务,安装、施工全部完成后并交付被告永隆装饰公司。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永隆装饰公司未按照合同价款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先后给付肆拾捌万贰仟零玖拾贰元整(¥482092.00元),仍欠贰万伍仟叁佰柒拾伍元整(¥25375.00元)。依据合同第七条第三款,…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满2年任何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被告永隆装饰公司未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付款义务,明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此事宜,虽经多次协商,均未果。综上所述,被告永隆装饰公司拖欠合同款事宜,弃诚信与法律不顾,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贵院依法及时公正裁判。
被告永隆装饰公司辩称,根据原告五色国际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五色国际公司应当在施工完成后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并且负责产品的终生维护,但是原告五色国际公司施工完成后因为轮廓灯、雨棚桶灯等损害没有履行保修与维护义务,在建设单位北京新华联工业园集团公司及使用单位新华联大厦负责维修后扣除了我单位的相关费用,因此我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不再向原告五色国际公司支付余款5%的质保金。原告五色国际公司所述的数额即是5%的质保金,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五色国际公司(乙方)与被告永隆装饰公司(甲方)签订《大楼轮廓照明及标识字制作供货及安装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五色国际公司负责施工新华联1#总部大楼外轮廓照明、企业LOGO及中英文标志字制作、安装,包括原材料采购、制作加工、安装、通电时运行、售后服务,合同总价款为507467元,建设方验收合同、交付使用后,乙方办理结算,甲方结算审核完毕向乙方支付至实际结算价款的95%,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两年无任何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合同还约定保修期限为贰年,保修期内因乙方材料、施工等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乙方应无偿予以更换。保修期内无论何种原因出现质量问题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电话或传真)后36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否则甲方可自行处理,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可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并有权扣留与维修款等额的违约金。
另查明,涉案工程于2015年9月1日竣工验收合格。2017年12月建设单位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扣除被告永隆装饰公司维修费用2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合同总价款为507467元,质保金金额应为25373.35元,被告永隆装饰公司应与支付,但原告五色国际公司未能在质保期内进行维修,建设单位扣除被告永隆装饰公司20000元,应在质保金中扣除,被告永隆装饰公司主张应扣留与维修款等额的违约金,本院认为被告永隆装饰公司未能举证证实涉案工程需要维修时及时通知原告五色国际公司,其主张扣留本院不予支持,因此被告永隆装饰公司应支付原告五色国际公司质保金5373.35元。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五色国际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质保金5373.35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五色国际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北京五色国际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67元,被告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东 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