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五色国际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中建(深圳)工程资质代理有限公司、五色领先国际照明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66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深圳)工程资质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沙河西路2009号尚美科技大厦1403-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10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五色领先国际照明工程(北京)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北京五色国际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兴路(东段)2号院19号楼6层6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天津市武清区。 上诉人中建(深圳)工程资质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五色国际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色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1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建公司上诉请求:改判中建公司只应支付代理费用35500元(105000-69500的人才费用=35500元)。人才费用不属于中建公司收取的款项。事实与理由:2016年初签订的委托专案咨询合同,双方就申报(照明设计乙级)资质事宜,双方签订(咨询专案委托合同)的咨询服务。五色公司总共申请了该资质5-6次,前面两次是在广州申请的,后面四次政策改为在深圳申请。第一次申报是因为需要提供人才身份证原件,和所有证书原件,所有人才均提供不了身份证所以没有通过,之后就审查的更严格了,一直报到18年3月份都没有通过,人才也都到期过几次,中建公司也续签了几次,都是中建公司先垫付的人才费用,如果五色公司有符合条件的人员资质也是可以申请下来的,本来五色公司也不符合申报这个资质条件。中建公司也不要求2年来所有人才费用都算进去,只算一年的人才费,原来的合同也规定了只是退还咨询费用,人才费用是不退的,已经支付给了人才,所有用的人才均可提供社保证明,部分人才付款可以提供和中介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 被上诉人五色公司答辩称,第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照明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委托合同》,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办理“照明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上诉人接受委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6年9月份签订了《照明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委托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上诉人原因导致“照明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申报不成功的,上诉人则全额退款。第二、被上诉人按照合同履行了付款义务,上诉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成功的“照明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之义务。第三、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被上诉人均不予以认可。第四、一审中,上诉人明确自认原合同中约定:如果因上诉人原因导致“照明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申报不成功的,上诉人则全额退款。 五色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款10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于2016年11月18日和2017年3月2日分别向被告支付31500元、73500元,委托被告申请照明设计相关资证。双方确认就委托事项于2016年9、10月左右签订过合同,但双方均未提交合同。 庭审中,被告称,合同中确实约定了如果因被告原因导致申报不成功的,可以全额退款,但由于原告或政策的原因导致申报不成功的,被告不予退款,实际上没有申报成功是政策原因。 被告为证明其履行了合同并已经支付人才的费用69500元,提交了一份《从事工程设计非注册人员情况一览表》和两份协议书佐证。《从事工程设计非注册人员情况一览表》是一份建筑工程领域工程师的个人情况清单。两份协议书是被告与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诚信息公司)分别于2017年11月和2018年3月签订的,约定的内容是硕诚信息公司按被告的要求提供数名中级工程师的资料给被告使用,被告按人按年度向硕诚信息公司支付费用。三份证据均无原件。原告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 以上事实,有银行转账凭证、《从事工程设计非注册人员情况一览表》、协议书、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均未提交合同,但双方均确认就原告委托被告申报资质事宜签订了合同,法院依据双方的自认确认原、被告间建立了委托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05000元服务费,被告未能成功为原告申办约定的资质,系双方均承认的事实,法院亦予确认。被告作为提供资质申报服务一方,对其主张的资质未能申报成功的原因负有举证责任,但被告对此并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被告称资质未能申报成功系政策原因所致的主张不予采信。至于被告辩称已为原告的申报支付了人才费用69500元的主张,被告就此所提交的协议并非原件,且仅有该协议也不足以证明协议中记载的付费人才资料系被告为原告的资质申报而准备且被告已经支付了协议中约定的费用,故被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抗辩主张,法院对被告该主张不予采信。依据被告在庭中的自述,非因原告或政策原因导致申报不成功的,被告应全额退款。现被告未能举证证明申报不成功系原告或政策原因所致,原告要求被告全额退回服务费105000元,被告应予退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中建(深圳)工程资质代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五色领先国际照明工程(北京)有限公司退回款项105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中建(深圳)工程资质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一、上诉人确认其仅上诉无需退还已经支付的人才费用69500元,对一审判决的其他认定没有异议。 二、上诉人二审提交证据一、2018年3月人员配备表;证据二、和中介签署的部分人的一年人才合同;证据三、和中介续签的部分人的半年人才合同;证据四、中介聊天截图;证据五、社保清单;证据六、公示结果。上诉人以此证明其为被上诉人配备了人才以及配备人才所需费用。被上诉人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 三、双方同意诉讼费由败诉方径付胜诉方。 本院认为,上诉人一审时已经确认双方合同中约定如果因上诉人原因导致申报不成功的,可以全额退款,但由于被上诉人或政策的原因导致申报不成功的,被上诉人不予退款。上诉人陈述其共进行了四次申报,但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四次申报未能成功系政策原因导致,其未能申报成功的原因系政策原因导致,上诉人上诉又称合同规定只是退咨询费,人才费用不用退还,该主张与上述其在一审自认的内容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且上诉人提交的有关人才费用支付资料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与上诉人为被上诉人资质申报有关。故上诉人主张已经支付的人才费用无需退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中建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87.5元,由上诉人中建(深圳)工程资质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养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