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民辖124号
原告:大连泛华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椒北路4-10号。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新华路78号。
负责人:***,该法院院长。
原告大连泛华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大连泛华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拖欠工程监理费人民币399477.5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85974.17元(从2019年4月7日至2024年1月22日止,具体以实际给付之日为准);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2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和平区人民法院审判楼维修改造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工程监理服务,直至工程全部施工完成,合同约定金额为464760.29元,合同工期为2018年7月20日至2018年12月20日。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于2018年8月6日正式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和平区人民法院审判楼维修改造工程监理服务,工程施工至2019年7月19日全部施工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理人员撤离施工现场,监理合同履约完成。工程实际监理工期为2018年8月6日至2019年7月19日。按照《监理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6.2.1规定,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委托人应支付延期附加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从2019年1月7日至2019年7月19日为工程延期监理服务,延期附加工作酬金监理费为194天×464760.29元+154天=585477.25元。工程总计监理费为464760.29元(原合同)+585477.25元(延期监理费)=1050237.54元。被告已经支付原告工程监理费总计650760元。因此,被告拖欠原告工程监理费399477.54元。综上所述,工程监理服务已经履约完成,根据《监理合同》之规定,应当依法支付拖欠工程监理费,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再支付原告工程监理费及利息485451.71元,并支付诉讼费等费用。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为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不便行使管辖权,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为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该院不便行使管辖权,报请指定管辖的事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