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4民初5636号
原告:杭州喜居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德胜东路**杭州恒大国际建材家居博览中心****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CFAFT3M。
法定代表人:林伟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静,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家静,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晨耀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星座商务广场****代码91320594MA209YCC73。
法定代表人:蒋建波。
原告杭州喜居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晨耀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杭州喜居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于同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喜居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喜居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7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喜居家居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申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