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铭杰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铭杰建设有限公司、宁波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12执21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铭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80423097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道***111号901室。 法定代表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62068653G)。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道***111号9楼90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铭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12民初623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铭杰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铭杰建设有限公司工程价款4576381元、违约金、律师费1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116.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03月07日向被执行人宁波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3年03月15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宁波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铭杰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212执21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