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铭杰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铭杰建设有限公司、宁波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12民初17145号



原告
浙江铭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80423097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凤起路111号901室。
法定代表人:缪龙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赫纳,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宁波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662068653G)。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凤起路111号9楼902。
法定代表人:俞成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东,该公司监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2021年12月3日


事由
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申请撤诉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浙江铭杰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 300元,减半收取2 150元,由原告浙江铭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 判 员 薛海蓉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邵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