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12民初17145号
原告
浙江铭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80423097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凤起路111号901室。
法定代表人:缪龙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赫纳,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宁波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662068653G)。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凤起路111号9楼902。
法定代表人:俞成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东,该公司监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2021年12月3日
事由
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申请撤诉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浙江铭杰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 300元,减半收取2 150元,由原告浙江铭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 判 员 薛海蓉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邵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