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108执1542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途腾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嘉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玉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29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辽宁嘉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8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娜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