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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X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327民初2152号 原告:张X,男,198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被告: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办庞家寨村门面房2号房2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弘稻(阳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XX,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原告张X与被告XX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贾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张X于2025年9月24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X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