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2327民初3079号
原告:新疆XXX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弘韬(阳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XXX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XX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4日立案。原告新疆XXX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XXX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XX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在庭后就货款支付方式达成协议,现原告新疆XXX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XXX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疆XXX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