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新2301民初5541号
原告(反诉被告):国能新疆屯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硫磺沟镇共青团社区三区0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党委书记、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长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蒲东区文明路(现卫华大道)东段路南3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国能新疆屯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长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国能新疆屯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屯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长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屯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新疆昌吉市屯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零星**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1381.28元(自2021年6月4日计算至2021年10月2日共120天),并支付自2021年10月3日起至违约金全部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15日,原、被告签订《新疆昌吉市屯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零星**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屯宝煤矿2019年零星**工程;工程地点:昌吉市屯宝煤矿;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为2020年6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0年10月18日,合同价款1689688元(含税价)。合同签订后,因疫情原因,被告于2021年4月23日安排人员到原告处对接工程前期手续,2021年6月4日开始施工。但被告于2021年8月19日在未完工的情况下擅自撤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内容,未办理相关离矿手续。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被告发送《联系函》,要求被告到矿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及未完成的工程内容,被告拒不履行。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诉至法院。
长开公司辩称,答辩人并未擅自离场,答辩人在2021年8月19日将能够施工的项目已全部完成,因后续工作没有相应的对接人员,后续问题屯宝公司没有人出面处理,答辩人以请假说明的形式离场。答辩人将情况说明放置屯宝公司生产科办公室,当时生产科办公室有人在场。答辩人进场施工以来,屯宝公司没有支付过进度款,答辩人在没有资金支撑的情况下购买施工材料及支出其他费用。答辩人进场施工后从未收到屯宝公司提供的正式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屯宝公司不停地调整施工地点、具体操作的程序及要求,答辩人为此承担了巨大的施工成本。答辩人***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了其他的施工合同,在答辩人进场施工前,屯宝公司已将食堂后堂与浴室地面沉陷处理的工程擅自转包给姓黄的施工人员。屯宝公司的行为从根本上侵犯了答辩人的合同利益。答辩人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及施工过程中,需要屯宝公司配合进行安全审批手续及提供地下网管的施工图纸,屯宝公司均没有履行协助义务,导致答辩人无法进行施工。因屯宝公司的上述行为,导致答辩人承担了巨大的施工成本,在答辩人能完成的项目施工完毕后,答辩人不得不采用请假说明的形式撤场。请假说明是留置在屯宝公司生产办公室的,该情况说明也表示后续工作将***公司商议后再进行实施,表明了答辩人对后续工程的态度。综上,屯宝公司的违约行为使该项目处于未结算的状态,答辩人没有违约行为,而是尽力地履行合同义务。屯宝公司对答辩人的施工款至今没有结算,已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答辩人同意解除合同,屯宝公司应支付工程款。屯宝公司的违约金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长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新疆昌吉市屯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零星**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屯宝公司给付拖欠的工程款10209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1898元(自2021年10月3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共计1052836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全部款***之日期间的利息损失;3.判令屯宝公司返还价值100000元的钢材。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双方签订了《新疆昌吉市屯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零星**工程施工合同》,后因疫情等客观原因未如期开工,经双方确认后长开公司按期进场,于2021年6月1日开始施工,整个施工过程中,屯宝公司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图纸、频繁变更施工要求、增加施工量、拒绝签证、互相推诿验收、拖延付款等,尽管如此,长开公司尽量克服诸多不利因素、积极沟通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能够实施的所有工作(仅剩个别客观上无法完成且屯宝公司同意由其自己施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1020938元,另有价值约100000元未使用钢材留存在屯宝公司处未返还长开公司。在长开公司多次要求验收、付款,而屯宝公司的工作人员互相推诿、不予理睬的情况下,2021年8月19日,长开公司无奈采用将撤场告知留置屯宝公司生产科办公室的方法退场。整个施工过程,长开公司均按照合同约定及屯宝公司现场要求完成了所有能够实施的工程,反而是屯宝公司自一开始就存在严重违约行为,致使工程无法顺利开展。1.屯宝公司至今未提供合法有效的图纸,所出具的图纸无任何签字、**,明显不符合施工图纸标准,因其设计不规范且反复修改、变更,结果是不断加大施工难度、并增加施工量。2.屯宝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为:承包人每月20日前提交月度工程价款申请支付数额及预算明细,经核实后向承包人支付。但自长开公司2021年6月1日进场至8月19日退场,***公司多次提出付款申请,被反诉人工作人员互相推诿、拒不接收,自始至终未支付进度款。而实际施工中,长开公司为保证正常施工,却多次垫资购买原材料、支付必须开支。3.施工过程中,草图与现场不符,屯宝公司拒绝签证,也不予排除现场施工工艺与矿山安全要求之间的冲突,导致长开公司因存在巨大安全施工隐患无法进行门窗更换、水管网改造、井口改造施工等施工项目。另,因屯宝公司室外防水未做导致已完门厅吊顶工程漏水损坏,致使长开公司额外增加返工重修工程量。正是由于屯宝公司上述诸多违约行为,特别是不仅推诿验收更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长开公司不得不在完成所有能够实施的工程后中止施工。需要说明的是,长开公司施工完成的全部工程项目,屯宝公司已经投入使用。综上,由于屯宝公司的严重违约行为导致长开公司无法正常施工,而屯宝公司提起诉讼,要求长开公司承担过错责任,实则混淆了客观事实,为此,长开公司提起反诉。
屯宝公司辩称,长开公司并没有如实陈述情况,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屯宝公司对长开公司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审定,长开公司仅完成总工程量的15%,屯宝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无任何违约行为。在此之后,长开公司未***公司报送任何工程进度,并且在未履行任何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流程的情况下,作出自行离场的决定,导致案涉工程停工至今。屯宝公司要求长开公司进行施工,但长开公司不予理睬,导致本案纠纷发生。关于长开公司提及的钢材,按合同约定案涉工程由长开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施工,所有材料应由长开公司自行保管,屯宝公司无任何保管和接收的义务。长开公司完全可以行使法律赋予其的权利,屯宝公司同意解除合同,请求驳回长开公司的其他诉请。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屯宝公司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新疆昌吉市屯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零星**工程施工合同(2020年6月15日)一份,拟证实2020年6月15日,屯宝公司与长开公司签订新疆昌吉市屯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零星**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屯宝煤矿2019年零星**工程,地点在昌吉市屯宝煤矿,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6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10月18日,合同价款1689688元(含税价)。长开公司未按合同进行施工,存在违约行为。长开公司质证后对于合同的真实性认可。本院对该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二、联系函五份及电子邮寄送达回执一份,拟证实屯宝公司与长开公司就开工时间进行了沟通,长开公司始终都表示同意继续施工,长开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擅自撤场,原告要求其返回施工,但长工公司至今仍未进行施工。长开公司质证后对2021年6月1日进场施工没有异议。对2021年9月10日的联系函是如何送达的,屯宝公司不清楚,送达的邮箱需庭后核实。对于2020年12月30日的联系函无异议,实际情况与图纸不符持续到离场。长开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给屯宝公司的函也无异议。对于2020年7月20日的联系函无异议,对该份联系函中的内容也是认可的。2020年9月2日的回复函是针对2020年7月20日的联系沟通函进行的回复,因长开公司对2020年7月20日及2020年12月30日的联系函均无异议,故本院对2020年7月20日的沟通联系函、2020年9月2日的回复函、2020年12月30日的两份联系函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对于2021年9月10日的联系函拟证实问题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综合予以确认。
长开公司为证实其反诉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新疆昌吉市屯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零星**工程施工合同、零星施工组织审批、安全审批、开工报告审批、主副井口管沟安装管路措施、七一后复工报告审批、屯宝煤矿零星**工程完成情况表各一份,拟证实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对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合同价款、合同专用条款、双方的权利义务,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等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因疫情原因,双方合意确定进场施工;各项审批手续完善即进入实际施工阶段,长开公司已施工的工程款为1020938元。屯宝公司质证后对于零星**工程施工合同的三性均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合同对施工地点、承包范围及工程量均有约定,施工方应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于审批表的三性均认可。本案的施工方确实是长开公司。对于屯宝煤矿零星**工程完成情况表的三性均不认可。该表是长开公司单方制作,且与实际情况不符,案涉合同对施工进程、报送审批、付款的流程等有详细的约定,双方对施工进度、验收结算等方面已经完成首期验收,施工完成情况应当按双方的约定进行履行,该完成表中显示的内容与合同约定及现实情况不符。本院对零星**工程施工合同及五份审批表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屯宝煤矿零星**工程完成情况表系长开公司单方制作,未经屯宝公司确认,故对长开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确认。
证据二、施工现场照片(装修前现场、装修中现场、施工完成后现状)、因屋顶漏水导致新装修的吊顶重新施工的现场照片6**事前事后与屯宝公司负责人联系的微信截屏、门厅吊顶二次施工工艺方案、施工方案审批表、安全组织措施审批表,拟证实长开公司按合同进行施工,拆除原有装修材料开始施工,全部完成后交付屯宝公司使用,后因室外屋顶雨棚漏水致使已完成的吊顶损坏,长开公司不得不重新施工,额外增加施工面积96.78平方米。在施工之初,长开公司已发现漏水情况,并将此安全隐患与屯宝公司负责人***进行过沟通,强调如不及时解决漏水问题,会把新装修的吊顶毁损的后果,***公司对此不予理睬。由此证明,该处增加的工程量部分是屯宝公司的原因所致,屯宝公司应付长开公司该项工程款75938元。屯宝公司质证后对于该组证据的三性均不认可。长开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应提交原始载体。施工合同中对工程进度及工程量的核算均有明确要求,应进行三方认证及监理方的签字,不能仅以照片及聊天记录来确定工程量。合同第23.2条约定在项目履行过程中,无论任何情形发生的变更,造成费用增加的,由承包方自行承担,造成费用减少的,在支付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时予以扣除,本案中的零星工程量的增加应当由施工方自行承担。对安全组织措施审批表的真实性认可,施工后的铝塑板变形下垂,后改为铝扣板吊顶。原设计就是铝扣板,但长开公司施工的时候擅自改成了铝塑板,重新施工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本院对安全组织措施审批表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照片及微信截屏因未出示原始载体,故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对本组其他证据结合本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确认。
证据三、防水施工前屋顶积水、垃圾、电线混乱现场照片;机修车间、空压机房、浴池屋面防水现场施工状况照片;外增加的地泵房屋顶防水以及洗选车间、洗选办公楼防水**现场照片;见证记录,拟证实长开公司在克服屋顶电线混乱、垃圾覆盖、落水管全部堵塞情况(全部免费完成)按照合同要求施工完成外,屯宝公司又增加了地泵房防水、**办公楼门厅防水、**了洗选办公楼的防水等超出了合同外的工程量,长开公司亦按要求完成了工程,长开公司购买防水卷材、液态防水材料并由工程监理签字送检的证明。屯宝公司应支付长开公司该分项工程款435000元。屯宝公司质证后与上组证据的质证意见一致。洗选车间及办公室的防水**并未施工,在此组证据中并未出现洗选车间和洗选办公室的证据。见证记录只能代表材料进场,并不代表施工进度。本院对该组证据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综合予以确认。
证据四、安装轴流风机的现场施工照片、屯宝公司的负责人***签字的关于制氮机房冷却风机选型和数量的说明,拟证实原合同约定安装6台负压轴流风机,实际施工中该型号机器无法购买。***公司确定了新型号,施工方案也随之调整,又出具新施工图纸,将原先安装在屋顶变更为与墙面水平安装。长开公司均按屯宝公司的要求完成全部施工。屯宝公司应付长开公司该分项工程款240000元。6台负压轴流风机已经正常使用。长开公司质证后与上组证据的意见一致。***签字仅是对负压轴流风机的型号进行确认,没有其他意思表示。长开公司没有出示240000元的相关证据。因屯宝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冷却风机的型号变更进行了签字确认,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五、工业广场地坪施工照片,拟证明长开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施工完成,现屯宝公司正常使用中,屯宝公司应付长开公司该部分工程款270000元。屯宝公司质证后对于证据的三性均不认可。照片中没有施工人员及施工过程,仅显示施工地点,无法证实长开公司的证明目的及该工程是否施工完毕。本院对该组证据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综合予以确认。
证据六、合同中关于门窗更换的约定一份,证明门窗更换工程因屯宝公司的原因而无法施工。原合同主文部分要求更换的门、窗数、材料要求等与合同附件“工程量”上列出的数量不一致;两者与双方当事人进入实地考察时统计的数字又不相同。施工量的变更为原合同条款的实质性变更,必然导致合同价款的改变。屯宝公司质证后对于证据的三性均不认可。该工程是经过监理方、施工方及建设单位三方进行确认并登记备案的,施工中约定的问题,在合同签订时三方均认定并明确任何变更都需监理单位通过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合法程序,屯宝公司是国有企业,在程序及管理方面要求更加严格,不可能出现长开公司陈述的状况。本院对该组证据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综合予以确认。
证据七、开始施工时的地下线缆照片、屯宝公司提供的施工草图中的安装操作图示;原先设计加热机组按照位置彩图,证明在施工的过程中,因屯宝公司没有提供地下管线的示意图,导致长开公司不敢擅自施工。屯宝公司只是提供施工草图,并未提供正规的施工图纸。原施工草图上在原有机房内并排安装空气加热机组3台,但在具体施工中,将加热机组由3台增加至4台,并由原先的只在一处安装调整为三处安装,其中一处安装点还在主井口车间。按照屯宝公司变更的安装要求,长开公司必然要在主井口进行焊接等,属于动火施工,按照国家规定在主井口施工,必须要有矿山工程资质才能施工。屯宝公司质证后对于证据的三性均不认可。长开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且没有进行报批、审批等违约行为。原施工合同中对所涉项目均有明确约定,长开在签订合同初期就应当知晓本案所涉项目的所有情况。上述证据能够反映长开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屯宝公司没有收到长开公司关于洞口施工的相关材料,该工程并未施工。井口施工确实是需要国家标准的资质,是长开公司没有能力进行施工。本院对该组证据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综合予以确认。
证据八、留存在矿内的钢材照片及工作联系单、购买钢材的发票及出库单,拟证实根据合同要求,在施工中所使用的辅助材料是由长开公司自行承担,因井口不能施工,长开公司所准备的辅助材料派不上用场,留存到现场。因屯宝公司不予配合及不出具各项审批协助手续,才导致长开公司不能获取任何留存下来的相关证据。屯宝公司质证后对于证据的三性均不认可。联系单、购买钢材的发票及出库单无法核实真伪,因本案是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施工,由长开公司负责所有材料的购买、保存、保管。屯宝公司仅负责材料质量审定,长开公司需提供证据证明屯宝公司负有保管和清点的义务。长开公司应对其所有的物品行使合法权益,怎样行使与屯宝公司无关。工作联系单是单方出具,出库单仅表明供方向需方提供货物,无货物的接收信息。因工作交接单上没有屯宝公司的**或者工作人员的签字,长开公司提交的该组的其他证据不足以证实该项主张,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关联性不予确认。
证据九、请假说明一份,拟证实长开公司并非擅自离场,完全是按照约定要求办理离场手续,不存在过错,是由于屯宝公司的原因迟迟不予签字,不予答复才造成双方无法继续合作的结果。屯宝公司质证后对于证据的三性均不认可。屯宝公司并未收到请假说明。长开公司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应当知道撤离施工现场的程序,并不是以请假条的形式离场。该请假说明的内容是长开公司工作人员向长开公司请假的说明,并不是长开公司撤场的说明。因长开公司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其已***公司履行了撤场的手续,故本院对长开公司欲以此请假说明拟证事实不予确认。
证据十、施工日志一份,拟证实该施工日志是长开公司派驻到工地施工组长**从开工准备进场的审批阶段到2021年8月19日离场之前,现场施工的工程记录反映长开公司中标后积极完成的工程项目及因屯宝公司原因不能完成剩余项目的事实。屯宝公司质证后对于证据的三性均不认可。合法正规的施工日志应经过监理方、建设方及施工方三方订立并审批通过,长开公司提供的此组证据没有施工日志的任何基本属性,施工日志上没有当事人的签名及施工人员的签名,无法反映该证据与案涉工程存在关联性。该施工日志上没有任何人员的签字**,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证据十一、屯宝矿业食堂后堂与浴室地面沉陷处理工程的施工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发票,拟证实双方约定工程价款、项目及双方对签订合同确定的事实。***与长开公司的**联系要求其报送200000元工程款,主要是用于支付工人工资。按照合同约定,长开公司还不具备***公司报送施工款项的申请手续,但是长开公司***公司申请付款的目的是支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双方签订合同后,屯宝公司将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擅自转包给***,甲方违约在先。***要求长开公司再次提供的付款申请,是支付给***的施工款。长开公司迫于屯宝公司的身份,给屯宝公司出具了20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但该款项始终未支付。屯宝公司质证后对于合同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该合同与本案无关,是两个项目。微信截屏的三性均不认可,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长开公司与屯宝公司之间有其他工程,该微信截图不能清晰完整的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该证据恰恰证明屯宝公司向长开公司支付了200000元的工程款,屯宝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守约方。发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这是另外一个项目,与本案无关。长开公司陈述的工程是签订了合同,但长开没有施工,地面回填是屯宝公司自行施工的。因长开公司出具的微信聊天记录未出示原始载体,故本院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屯宝矿业食堂后堂与浴室地面沉陷处理工程的施工合同、发票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
证据十二、证人**的证言证实其和长开公司是合同关系,有入职协议。在涉案工程开工时,证人是长开公司的员工。作为长开公司的施工班长全程参与了案涉的零星工程的施工,主要负责对接审批。屯宝公司没有提供有效的图纸,只有临时的施工图纸,在施工中不断变化。长开公司施工完毕的有办公楼门厅一层的装修,机修车间、空压机房、浴室屋面防水工程,制氮机房的安装,工业广场地坪下沉。因门厅棚顶漏水,长开公司做了二次**,增加了96.78平方米的工程量。做机修车间、空压机房、浴室屋面防水施工时增加了地泵房屋顶防水,以及洗选车间、洗选办公楼顶部的防水**,面积是200平方米,单价记不清了,**是赠送的。上述工程施工完毕后就投入使用了,没有经过验收。按照发放进度款的约定,长开公司在每月20日前提出申请,在下个月发放,证人提出过发放进度款的申请,但没有发放。2021年5月15日,长开公司办理了200000元的进度款,报送进度款时需要监理人的签字。当时还没有施工,该款项支付给了另一家公司,该款在2012年6月20日左右进入了长开公司账户,进入公司账户后的事情,证人就不清楚了。除了完成的四项工程之外,还有三项工程由于屯宝公司的原因没有做。2021年8月19日离场时需要离矿申请,因为没有人签字,证人就将情况说明放在了办公室,撤场时没有人批准,长开公司没有批准证人撤场。施工日志是证人完成的,写施工日志的初衷是方便工作查阅。证人在设计交底及施工注意事项记录上进行了签字。地坪下陷工程是长开公司安排其他人员协调施工,具体是谁施工的不清楚,其他三项工程证人都参与了,***公司的余洋、***进行的对接联系。一层门厅**,地磅房**等都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材料。长开公司质证后认可证人证言,证人参与了项目施工,证人书写的施工日志,能够反映长开公司已经实际完成的项目及超出合同以外的增加项目,超出部分应当以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对不能施工的项目,是因屯宝公司没有提供施工图纸及客观原因。屯宝公司质证后对于证人证言不认可。证人与长开公司存在利害关系,无法反映客观事实。本案施工合同仅完成部分,对应监理单位报送的实际施工进度,案涉施工合同因长开公司的违约行为未实际履行完毕。该证人证实8月19日离场未取得施工方、建设方的允许,存在违约行为。证人认可在本案施工前已经签署设计交底及施工注意事项。屯宝公司会提交涉案工程的真实情况和基本情况。在施工前已互通,长开公司是知晓和认可的。因该证人与长开公司有利害关系,故对其证人证言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综合予以确认。
屯宝公司为反驳长开公司的请求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工程资金拨付审批表两份、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一份、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一份、工程款支付证书一份,证明长开公司未按照施工整体规划完成案涉工程。根据合同约定,案涉工程的承包人应当按约定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成工程量仅为整体工程的15%,费用为200000元。该数据均取得了建设方、***及审计单位的认可。长开公司质证后对于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资金提出申请的时间是2021年6月1日,长开公司刚进场施工,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当月20日提交本月工程进度款的约定,该笔资金不是支付长开公司涉案工程的进度款。屯宝公司的负责人与长开公司经理**的微信记录证实该款项是支付给***的。从长开公司2021年6月1日进场至2021年8月17日离场,仅提出过一次进度款申请,不符合正常的施工需求,长开公司不提出进度款申请是因为屯宝公司对完成的工程量不予认定无法呈报。屯宝公司陈述支付200000元是已完成15%的工程量没有依据。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二、中国工商银行网上电子回单及收据各一份,工程款支付审批单一份,拟证实屯宝公司已按照施工进度向长开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200000元,不存在任何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长开公司对案涉工程施工进度及支付方式是清楚的,长开公司已按照约定完成了已施工完毕的工程款的报批工作,并已获得第一期的工程进度款。长开公司仅完成了已报送的施工工程量,其余工程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报批,亦未完成剩余工程,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长开公司质证后对于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该进度款并非是案涉工程的进度款。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三、设计交底与施工注意事项一份,拟证实2021年5月23日,长开公司进场施工前,三方均对涉案工程的施工图纸、提供的工程量和所有问题进行了签字确认,不存在临时更换或者针对工程其他的琐碎问题,该问题已取得过三方的签字认可。长开公司质证后认为没有收到过签字**的施工图纸,无论是纸质版或者是电子版。交底与施工注意事项列明了双方的施工项目,对其真实性认可,涉及的时间是2021年5月23日,但不能证实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不能证实屯宝公司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在施工过程中多次变更施工项目,施工程序,均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才导致长开公司不能顺利完成合同项下的施工项目。在施工当中,多次出现更改图纸的情况。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6月15日,长开公司与屯宝公司签订《新疆昌吉市屯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零星**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屯宝煤矿2019年零星**工程;工程地点:昌吉市屯宝煤矿;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为2020年6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0年10月18日,合同价款1689688元(含税价),工程量表中对每个项目的单价都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另合同对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和争议解决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因疫情原因,长开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安排人员到屯宝公司处对接进场手续,并于2021年5月23日签订了设计交底及施工注意事项记录。经长开公司申请,屯宝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长开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0元。长开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在未完工的情况下擅自撤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内容,未办理相关离矿手续。
为查明案件事实,2023年2月14日,在本院的主持下,屯宝公司、长开公司及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共同到场就长开公司已完成的施工面积进行现场勘验。1.办公楼一层门厅装修工程完成面积282.91平方米;2.机修车间、空压机房屋面防水完成面积1085.2平方米;3.浴室屋面防水完成面积1621平方米;4.制氮机房改造已全部完成6台轴流风机安装。三方工作人员在现场勘验笔录上签字。屯宝公司提出屋面防水只施工了单层SBS防水卷材,未拆除原有防水层,未施工水泥砂浆找平层,与设计不符。实际施工中风机安装的型号不符。长开公司已完成的工程,自离场后已由屯宝公司使用。
本院认为,长开公司与屯宝公司签订的《新疆昌吉市屯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零星**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因长开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撤场导致上述合同至今未全部履行完毕,现屯宝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长开公司的反诉请求亦包括解除合同,故本院对屯宝公司与长开公司均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因长开公司擅自离场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屯宝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合同中仅对如何支付违约金进行了约定,并未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时间,故本院对屯宝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涉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长开公司离场后,屯宝公司就进行了使用,竣工日期为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即2021年8月19日。屯宝公司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确认,但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提出抗辩,因案涉的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屯宝公司已擅自使用,故本院对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经现场勘验,长开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部分的款项为702512元,扣减屯宝公司已经支付的200000元,屯宝公司应将剩余的502512元的工程款支付给长开公司。长开公司已完成的工程已于2021年8月19日由屯宝公司使用,欠付的工程款的利息应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15332.8元。长开公司主张的自提起反诉之日至上述欠款还清之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案涉工程系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施工,由长开公司负责所有材料的购买、保存、保管,且长开公司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其主张的钢材由屯宝公司占有,故本院对长开公司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国能新疆屯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新疆昌吉市屯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零星**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长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国能新疆屯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01381.28元;
三、反诉被告国能新疆屯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反诉原告长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02512元及利息15332.8元;
四、反诉被告国能新疆屯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反诉原告长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欠付的工程款为基数,自提起反诉之日(2022年7月30日)至上述欠款还清之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五、驳回原告国能新疆屯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长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诉部分)2328元,由长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反诉部分)15176元,由长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359元,国能新疆屯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8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