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05民初3847号
原告:长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蒲东区文明路(现卫华大道)东段路南304号。
法定代表人:冯好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余海,河南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丰年,河南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经济开发区竹泽路6号。
法定代表人:钟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因原告长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济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永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黄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