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诚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某某公司1与某某公司2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沪0112执124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衡诚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东海中兴路8号第6幢34车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宝龙展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闵行区沪松公路450号1幢N201室。 法定代表人:***,职位不明。 被执行人:上海皓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航中路19号1号楼505室。 法定代表人:***,职位不明。 衡诚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宝龙展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皓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沪0112民初226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上海宝龙展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衡诚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工程保修金95,000元;二、被告上海宝龙展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衡诚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9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为标准,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三、被告上海皓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宝龙展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义务人上海宝龙展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皓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衡诚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2,208.82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上海宝龙展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皓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庭。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得被执行人上海皓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若干,本院已冻结,冻结期限自2024年10月24日至2025年10月23日,内无存款。查得被执行人上海宝龙展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若干,本院已冻结,冻结期限自2024年10月24日至2025年10月23日,内有存款人民币147,041元,本院已划拨;另查得被执行人上海宝龙展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牌照号码为沪B976**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车辆位置不明,本院已另案作出查封;还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若干,鉴于本案尚未执行到位金额仅1万余元,而房地产价值较大,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本院查封,本院决定不予查封。 三、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记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海宝龙展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因位置不明而暂无法处置,名下房地产因价值较大而不宜处置。除此之外,两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