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385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港固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市**区徐圩新区江苏大道中小企业园2号楼33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化学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路1号院3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郑江,董事长。
委诉讼代理人:**彬,男,中化学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诉讼代理人:**举,男,中化学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港固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中化学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港固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2)京0109财保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以5962955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中化学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门头沟区支行账户为×××的银行存款;二、如采取上述措施未足额冻结保全标的,则就不足部分为限冻结中化学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徐圩新区石化公共管廊五期直属项目经理部名下开户行建设银行**港徐圩支行账户为×××的银行存款。
原告**港固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现被申请人已经部分支付货款,故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中化学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因本案所冻结的账户。经审查,本院认为,**港固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中化学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门头沟区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在中国建设银行**港徐圩支行账号为×××的账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沈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