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财保81号
申请人:**港固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市**区徐圩新区江苏大道中小企业园2号楼337室。
法定代表人:蒲小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旭,江苏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化学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谭园路1号院3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郑江,董事长。
申请人**港固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以5962955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中化学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门头沟区支行账户为×××,中化学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徐圩新区石化公共管廊五期直属项目经理部名下开户行建设银行**港徐圩支行账户为×××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有效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以5962955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中化学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门头沟区支行账户为×××的银行存款;
二、如采取上述措施未足额冻结保全标的,则就不足部分为限冻结中化学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徐圩新区石化公共管廊五期直属项目经理部名下开户行建设银行**港徐圩支行账户为×××的银行存款。
保全费五千元,由**港固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吕彤儒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琛
书 记 员 李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