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学(北京)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分公司、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481民初6647号
原告:***,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圆,山东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建筑总部大厦A座L0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47NAEW40。
负责人:***,经理。
被告: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北段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3113951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化学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谭园路1号院3号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AXN41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分公司、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化学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6元,减半收取计13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