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青0203民初523号
原告:青海江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xxxxxxxxxxxx,住所: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西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东市平安区林业和草原局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1xxxxxxxxxxxx,住所:海东市平安区。
法定代表人:严某,该局局长。
原告青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海东市平安区林业和草原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青海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海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