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03民初1187号之一
原告:海东建祥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工业园区平北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海江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群科新区育英路0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虎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河湟新区驿州路A1小区27-07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海东建祥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江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虎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海东建祥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东建祥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东建祥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38元,减半收取计1519元,由原告海东建祥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