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13执10332号
北京宏源实业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北京宏源实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13民初10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宏源实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并负担了案件执行费884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3执1033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8月4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