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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方气体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与某某造纸(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86468号 原告:六方气体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造纸(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六方气体工程(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造纸(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方气体工程(苏州)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