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2民终53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造纸(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亚前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销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造纸(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亚前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造纸(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造纸(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造纸(中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260元,减半收取10,130元,由上诉人****造纸(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丁玎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