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豫04执恢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造纸(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高科技工业园晨丰路南侧。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890557299。
法定代表人:ANDREASENDTERS(英文名)***(中文名)。
委托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上海。
委托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上海。
被执行人:河南中峰集团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中段三和电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788087593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造纸(中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4〕沪贸仲裁字
第240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河南中峰集团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申请执行人河南中峰集团纸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4〕沪贸仲裁字第240号裁决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执行中拍卖了查封被执行人河南中峰集团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1、热分散机2台(型号:KRD60LC);2、快速加热器2台(型号:PMLS24);3、螺旋压榨机1台(型号:SP45SLP);4、螺旋压榨机1台(型号:SP70LP);5、多盘浓缩机1台(型号:DF-37011∕13),以上设备不含电机。因二次拍卖无人参加报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造纸(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愿以二拍流拍价,以物抵债接受上述流拍财产后,现财产己交接完毕。申请执行人***造纸(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本院对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4〕沪贸仲裁字第240号裁决书及所立(2019)豫04执恢3号执行案件依法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上海仲裁委员会(2014)沪仲案字第240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及所立(2019)豫04执恢3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