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83执60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造纸(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高科技工业园晨丰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890557299。
法定代表人:ANDREASENDTERS,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恒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恒星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438242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造纸(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恒星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民初201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内容如下“一、被告山东恒星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造纸(中国)有限公司预付款6425335.75元、银行利息217876.01元,合计6643211.7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643211.7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造纸(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6月1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19年6月24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山东恒星股份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3、2019年6月12日、2019年9月10日、2019年11月1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其已被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另案冻结无法扣划、无证券、无车辆。
4、2019年6月17日,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
5、2019年6月12日、2019年9月10日、2019年11月1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未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
6、2019年6月12日、2019年9月10日、2019年11月1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人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19年9月11日,本院委托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查询山东恒星股份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财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
8、2019年12月1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6643211.76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在穷尽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民初20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