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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六安市绿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502民初3259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7月2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66年12月9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告:六安市绿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史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66792114XQ。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六安市绿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0元,减半收取2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