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锦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锦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蓝天众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0211执108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锦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蓝天众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福建锦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蓝天众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皖0211民初3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锦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2463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4年6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查控到其名下房产、存款等财产信息。本院委托徐州市铜山区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也未查控到相关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涉及多起被执行案件未履行。2024年7月8日,本院向芜湖海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达了执行裁定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芜湖海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款项,芜湖海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暂无法支付款项。本院联系被执行人蓝天众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法律义务,其一直未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负责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布。 综上,被执行人蓝天众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恢复执行,本案尚未执行到位金额42463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皖0211民初3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再次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