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宏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青海省国宏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0104执847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省国宏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7574247104,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1号新华联2号公寓楼1单元(1111、11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595031067U,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8号10号楼1143室。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7104485714,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城南新城大道15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青海省国宏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青0104民初4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被告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海省国宏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3205082元,认购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41358元,由被告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644元,原告青海省国宏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负担971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监理费、认购款、诉讼费共计3336726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保险现金价值、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财产。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亦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核实和确认,其在短期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其申请执行的案款3336726元无法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青0104民初4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