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3民初3241号
原告:青海省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710483043M,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水井巷24号。
法定代表人:任生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翼,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青海省国宏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7574247104,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1号新华联2号公寓楼1单元(1111、1112)室。
法定代表人:李北宁,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省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省国宏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原告青海省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海省国宏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省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省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海省国宏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6元,由原告青海省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蒙自康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俞 珍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