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4民初1677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被告:青海永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MA759KY63C,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富兴路2号4号楼1**11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青海永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4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欠付劳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计5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 娟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