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永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永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4民初1677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被告:青海永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MA759KY63C,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富兴路2号4号楼1**11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青海永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4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欠付劳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计5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 娟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