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赣0724民初1650号
原告:江西省力速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犹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556031953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上海启安物流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红星村荷树下返迁安置小区一排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MA35JJLM6B
负责人:***。
原告江西省力速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启安物流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启安物流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省力速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23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以23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至五年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75%计付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1日和4月6日,由被告负责承运原告机器设备,因被告承运不当损坏了原告的设备,经协商,原告代表***与被告负责人***于2021年6月9日签订了还款协议,被告承诺于2021年7月15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经多次催收,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决支持其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庭审时,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并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变更为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3.85%计算。
被告上海启安物流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同时查明,原告因申请财产保全,投保了诉讼保全责任险,交纳了保险费5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实为赔偿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履行赔偿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款23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上海启安物流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力速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3000元,并从2021年8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限被告上海启安物流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力速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财产保全费250元,合计43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上海启安物流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承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如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