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力速数控机械有限公司

东莞市固特力依速利机械有限公司、东莞市雷德工业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9民辖终11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固特力依速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厦岗复兴路33号**国际工业模具城16栋9-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雷德工业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水库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钟响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西省力速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犹县上犹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东莞市固特力依速利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雷德工业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西省力速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1972民初70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东莞市固特力依速利机械有限公司上诉称,***口头约定如发生争议,应将争议提交到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进行仲裁,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不予受理本案。
被上诉人东莞市雷德工业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西省力速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之一东莞市固特力依速利机械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东莞市,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东莞市固特力依速利机械有限公司上诉称***口头约定如发生争议应将争议提交到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进行仲裁,但未能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