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973执恢291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力速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犹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莞骏屹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田饶步村新田路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1973民初13910号民事调解书及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货款人民币33534.29元。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为东莞骏屹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屹公司”)的执行系列案过程中,以(2018)粤1973执4141号案为主案,依法向本市各银行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并经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等执行措施后,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骏屹公司的银行存款1099.91元,另依法拍卖了骏屹公司经营场所内的财产,得款4424376元,该款扣除执行过程中的共益费用81611元(包括评估费26111元、看守工资及场地占用费50000元、拍卖服务费5500元)后,优先清偿涉工资债权案件的执行款合计1587185元,并扣除相应的执行费16123元,余款为2740556.91元。本案案款未执行到位。
因被执行人骏屹公司的财产已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三佳福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科能润滑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柳道热流道系统有限公司、东莞市永固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人分别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对被执行人骏屹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骏屹公司执行系列案移送本院民二庭进行破产审查,并中止对被执行人骏屹公司的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973执恢29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