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力速数控机械有限公司

江西匠精零部件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力速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521民初1366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匠精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力,江西钤***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省力速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犹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娉,广东百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匠精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匠精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力速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力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被告力速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以原告匠精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反诉。2019年8月15日原告(反诉被告)匠精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力速公司同时以经法院做工作,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反诉被告)匠精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力速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系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匠精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省力速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0940元,减半收取计2547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匠精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47582元,减半收取计2379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省力速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