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2财保616号
申请人:江西省力速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犹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03195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莞***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委大榄1-40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41************079。
申请人江西省力速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347193.66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为该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出具了保险金额为347193.66元的保单保函。经查实,申请人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预交保全申请费225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347193.66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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