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4民初1650号
申请人:江西省力速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犹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55603195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教雾,******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物流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红星村荷树下返迁安置小区一排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MA35JJLM6B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西省力速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物流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省力速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物流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元、或者查封其价值23000元的财产,并投保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力速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物流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元、或者查封其价值23000元的财产,冻结、查封期限一年。
申请费250元,申请人江西省力速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曾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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