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远明智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远明智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24民初1065号
申请人: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756798243Y。
法定代表人:孙建辉,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远明智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漫泗河村东工业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ELUQH6K。
法定代表人:张玲,公司执行董事。
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诉山东远明智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远明智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液压摆式剪板机(型号:QC12Y-4X2500)和液压板料折弯机(型号:WC67Y-63/25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为保证案件得到执行,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远明智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230000元或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提供的担保物即液压摆式剪板机(型号:QC12Y-4X2500)和液压板料折弯机(型号:WC67Y-63/2500)。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甘志强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陈思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