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马可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马可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吝海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08民初2743号 申请人:河北马可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金马路65号财智大厦14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被申请人:***,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被申请人:河北辰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新石北路368号物联网大厦裙楼东2层211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马可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马可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可达路桥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辰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282.5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180282.51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河北马可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2426863901018105956)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辰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282.51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河北辰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于180282.51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