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民初274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马可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金马路65号财智大厦1404。
法定代表人:李成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原告河北马可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冀0108民初2743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了***、河北辰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吝海云名下的银行存款180282.51元或相当于180282.51元的其他财产。河北马可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身份证号1304271969××××××××)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马可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身份证号1304271969××××××××)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身份证号1304271969××××××××)名下的银行存款180282.51元或相当于180282.51元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爱利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