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马可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马可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21民初78号之四
申请人:河北马可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裕华区金马路65号财智大厦1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787036516D。
法定代表人:李成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3814936。
法定代表人:武晓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884765M。
法定代表人:季志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河北马可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马可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玉泉路支行02×××95账户的冻结,解除中铁六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全部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马可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玉泉路支行02×××95账户的冻结,解除中铁六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全部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海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丽